"宜宾首富"遭绑架胁迫杀人 是否担刑责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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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资料图)。

昨天,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勒索一案。宜宾警方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章英启本人向警方报案称,其10日晚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绑匪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4名犯罪嫌疑人于11日中午被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曝

绑匪索要赎金1亿元

近日,有网帖爆料称,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章英启在电梯里遭到绑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预谋对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赎金。

该网帖讲述案发过程细节称,今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某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翠屏区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其对吉某某(女,23岁,凉山雷波马湖人,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

该网帖还称,嫌疑人对章英启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11日中午1时许,宜宾警方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吉某某的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通报

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昨天下午3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宜宾公安发布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证实,绑架案中的章某某确认就是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

对于网帖中陈述的其他细节,宜宾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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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处罚也非常严厉的刑事犯罪,在《刑九》出台之前,凡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一律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认为,关于4名犯罪嫌疑人,据现有的案情信息及当地警方通报,已涉嫌触犯绑架罪,依据《刑九》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最新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4名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制裁。

关于章,张新年表示,章首先是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来看:

如果章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新年表示,因为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此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章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宜宾资深律师裴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宜宾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与本案如出一辙,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时,逮捕了绑匪,但对被胁迫杀人者未予逮捕,在公诉期间,检察院要求对被胁迫杀人者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被胁迫杀人者判决了实体刑法。

该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章虽为被胁迫杀人,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换取生命,不能以刑事中的小件换取大件作为免刑要件,章仍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被胁迫杀人可在量刑时作为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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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胁迫奸杀大学生男子被免予起诉

2008 年10月,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犯罪团伙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学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

负责侦办此案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称,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报案,称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况下,他被迫强奸了一名女子,还被迫用绳索勒该名女子。8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抓获。李廷山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嫌疑人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称,8人因故意伤害等罪被起诉,而夏某没有被起诉。

该案曾在律师界引起了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假书生 发表评论于
有罪。轻判。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如果有一天你和习近平聊天,恐怖分子冲进来,拿枪指着你叫你杀了习近平,我会认为你开枪保自己的命是正确的做法。你也应该被免除刑事责任
基多山人 发表评论于
-该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章虽为被胁迫杀人,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换取生命,不能以刑事中的小件换取大件作为免刑要件,章仍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按律师的方法量刑,将鼓励绑架犯,增加了成功勒索率,其结果是增加犯罪率.所以如此案例必须对绑架团伙加重刑法,被胁迫者无罪,才是为民执法.在和平时期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为第一,战争年代的刑法可能不一样.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楼下,我说过,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例如执行任务时的保镖,间谍等。
xiaoqiwu 发表评论于
甫志高在特务的胁迫下出卖了江姐,只能追究特务的责任,甫志高不是叛徒。
xiaoqiwu 发表评论于
一元党,敢情在胁迫下什么事都能做啊,要是有人被胁迫把大大刺了,只追究胁迫刺客的人是吧?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紧急避险四项原则:
避险后果的损失小于避开的损失
没有合理的其他途径
险情结束后立即停止紧急避险的举动
险情并非由自己造成的

违反第一项,则是避险过当。违反二、三、四项,则不属于紧急避险。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紧急避险是有特例的:负有责任的人不适用于紧急避险。例如消防员救火的时候,地震时学校的老师,保护市民的警察等。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这个案例,因为有主犯可以将杀人案归罪,所以我觉得即使判了富商无罪或者免刑,不会带来非常大的法律后果。反而,这个案例会使之后想要用胁迫他人犯罪的方式犯罪的人明白,这样做不会让他获得被胁迫者的把柄,也不会让他减少法律上的责任。
xiaoqiwu 发表评论于
如果有人被ISIS胁迫,在广场上用机关枪对着人群扫射,杀害成百上千无辜的人,是不是也叫紧急避险?可以免罪吗?
xiaoqiwu 发表评论于
胁迫他杀人就杀人,绑匪胁迫他自杀他肯吗?杀害一个无辜的女子以换取脱身,这个富豪禽兽不如!他这是故意杀人,杀人动机就是自保。应该严惩。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被胁迫是可以伤人的,这叫紧急避难。如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小于被避免了的对自己的伤害,不造成犯罪及民事责任。但如果相等或大于,则属避险过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因负有刑事责任,则顺带负有民事责任。这个案例明显属于后者,估计最后会判故意杀人罪,但免除处罚,同时对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
来自猩猩的你 发表评论于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节目,谈到这个问题,当时给出的法律答案是:即使被胁迫,也不能杀人。

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罪犯以受害者自身生命相威胁,这种情况肯定不能杀人,因为你无权用别人的生命换取自己的生命;第二种是罪犯以受害者很care的人(比如孩子)的生命相威胁,这种情况也不能杀人,被胁迫者最多能做的就是自杀。

不过,记得这是美国法律的规定。
nanxun_ 发表评论于
当然应该担当刑责,他是在清醒意识下杀人的。难道为了自己活着杀人就没罪了?由此推及,任何人为了自己活着为了自己过得好都可以杀人免罪了?!
ROUTARD 发表评论于
2选1的时候,他有什么权利牺牲别人的生命。这种人内心是认为自己的命比别人贵的。更应该严惩。
Morphin 发表评论于
被逼杀人的当然是免于刑事责任。
Jinfwang 发表评论于
他和绑架者是一丘之貉,人渣!
f56775588 发表评论于
话说楼上没听说张君吧,她的情妇就是被逼杀人然后只好和张君一起的,法律制定的时候有些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
上流Man 发表评论于
杀人,是极端凶残行为,哪怕是被胁迫,也必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否则,被绑架者就可以不做最后挣扎,一推了之。
majia01 发表评论于
穷凶极恶!
胡二娃 发表评论于
免刑,但是民事上厅外和解给受害者家庭,毕竟那是一条命啊!
dc_pal 发表评论于
他应该无罪。但那4个罪犯必须统统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