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调查贪污被打成黑恶势力判刑18年 女博士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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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一篇包含“安徽某县粮食局竟被一名普通党员职工为首的黑恶势力左右把持十多年,四任书记、局长任其摆布”的署名文章,在安徽省引起了轰动。1个月后,文章中的党员职工刘玉华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1月10日,刘玉华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此前刘玉华还因被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头目,与其熟悉的人员都被要求写材料检举揭发其犯罪行为。

“而实际上,我母亲只是因为配合调查组核实了粮库主任的贪污手段,因此陷入利益争斗。”4月18日,刘玉华大女儿上海某大学规划专业博士张乐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母亲获刑后她一直在搜集证据,调查真相。她始终认为母亲刘玉华是被冤枉的。



一封举报信 粮库主任落马

2016年4月,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局接到安徽省粮食局的转批举报线索称:蚌埠市固镇县石湖收储库在2015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刘玉华作为骨干人员被抽调进调查组,负责梳理调查工作。

随后的几个月中,石湖收储库主任郑义被处分,两名副主任及多名工作人员被免职。刘玉华也因此被牵涉其中。

上游新闻记者调查发现,2015年之前,濠城粮站与石湖收储库同属固镇县粮食局(固镇县粮油总公司)管理,为平级单位。2015年濠城粮站被并入石湖收储库后,郑义一直担任石湖收储库负责人。此时,刘玉华已经调入固镇县粮油总公司工作。两人同属于粮食系统的不同单位。

因刘玉华不服开除党籍且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并认为郑义等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未被认真处理。刘玉华多次委托女儿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信箱反映情况。

2019年3月18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给刘玉华的回复中,详细说明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回复称:蚌埠市粮食局调查认为,2015年固镇县境内小麦受天气影响,不完善粒指标较高,按照“国粮发[2017]178号文件”扣量后,客观上形成溢余小麦921.1吨,并被单独存放于石湖收储库仓库内。但在随后的深入调查中进一步发现,石湖收储库在2015年小麦收购过程中,存在“预设扣量标准6%至8%”、“二次开票"等严重违规行为,另仓存放的900余吨小麦,一部分为违规扣量所得,另一部分确属扣量后客观上形成的溢余,但因原始单据被毁,无法具体确认上述两部分粮食的数量。

因此作出:1.蚌埠市粮食局给予石湖收储库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给予石湖粮库法人代表郑义行政记过处分,兔去其法人代表职务,调离原单位;免去李某赛石湖粮库副主任职务,调离原单位;兔去孙某东石湖粮库副主任职务,调离原单位;同意李某辞去石湖粮库现金会计职务,调离原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徐某梅、肖某云、韩某平,调离原单位等处罚。

据了解,扣量是根据小麦质量的好坏及所含杂质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例如100斤粮食以扣量5%计算,实际收入粮食为100斤,但粮农领取粮款及入仓数量均为95斤。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案发生后不久,郑义因违纪被调查,此后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我母亲积极配合他们梳理线索,查对了包括进库、存放在内的百余张数据,为后期调查处理提供了依据。而且实际溢余的数量是940吨。据后期拍卖数据显示,溢余小麦也是940吨。”张乐说,没想到就是这次配合调查,竟为母亲刘玉华带来了灭顶之灾,不仅如此其父亲也受到牵连,被降职处理。



存有940吨粮食的“空粮仓”

张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正如回复所说,940吨溢余的小麦中大部分为违规收购所得,而违规收购正是钻了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空子。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一种保护农民利益的国家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每年定出一个最低收购价,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张乐介绍,2015年,由于安徽省蚌埠地区小麦赤霉病超标,经蚌埠市粮食局和蚌埠二库联合召开会议,决定放宽收购标准。后固镇县粮食局决定加大扣量,正常的按5%—10%扣量。

资料显示,2015年安徽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为2.36元/kg,而市场价是2元/kg左右。“农民卖给粮站100kg粮食,即使扣量达到10%,粮站只付给农民90kg粮食的钱,平均下来仍有2.1476元/kg的优势,高于市场价。”张乐说。

张乐提供的石湖收储库2015年收货凭证中显示,根据石湖粮站2015年的收购凭证显示,当年石湖收储库32个仓库收取了15072吨最低收购价小麦。按照当时签订的《2015年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合同》,小麦的挂牌收购价格为2.36元/kg,石湖粮库于2015年收购时领取了2494.992万元收购资金。

“2016年清仓查库时,石湖17号仓和濠城8号仓均显示没有粮食。而实际上一些没有入库的5%—10%的扣量小麦都存放在这两个仓库中,既没有支付农民粮款,也没有上报国家粮库。”张乐说。

刘玉华在看守所书写的一份材料中详细描述了如何将两个空仓库填入940吨粮食的过程。刘玉华提到,多出来的粮食一部分通过二次开票,给扣量粮食开出对等重量的虚假收购凭证,把“扣量”身份的粮食转变成收购的粮食,再把“杂质”抵扣的粮食拉往别处私存,最终盗取国家940吨小麦。另有一部分扣量通过开具虚假的收购凭证,虽无粮食入库,却领取国家收购资金近80多万元。

张乐说,之所以能私存940吨小麦,与石湖仓储库的人员组成有很大关系。“虚假收购凭证的开票人顾某芳是郑义表姐,管理托市粮账的统计会计徐某梅是郑义妻子,领款人是郑义内弟、内弟家属及其亲属,收购小麦的检验员韩某平是郑义的堂兄弟。”张乐介绍,自石湖收储库成立以来,40多年里只有两任主任,分别为郑义的父亲和郑义。其相关工作人员也有多位郑家亲属。

在张乐提供的2015年石湖仓储库的多张《粮油入库检验检斤结算单》上,上游新闻记者看到,除多张单据时间、入仓号有修改外,在单据的空白处还标注着8、17等字样。张乐介绍,经核实这些被特殊标记的单据入库小麦,实际上都被存在到了石湖17号仓和濠城8号仓中。



刘玉华被定性为黑恶势力

石湖仓储库私藏粮食事件发生后,作为调查组的骨干,固镇县粮食局安排刘玉华等人到安徽省粮食局汇报工作,为940吨小麦是“小金库”还是“杂质单独存放”定性。但仅一周后,刘玉华等人的“汇报工作”却被固镇县粮食局定性为“去省粮食局上访”。

随后,包括刘玉华在内的4名职工被移送司法机关。自此,“刘玉华黑恶势力”、“粮食局窝案”成为固镇县政府的工作重点。2017年4月21日,固镇县纪委在粮食局办案时,还曾要求粮食系统的职工检举揭发刘玉华的犯罪行为。在一份廉政谈话提纲中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在11项谈话内容中,9项是针对“刘玉华黑恶势力”的提问。

“2017年至2018年,很长一段时间我母亲都被作为黑恶势力的典型出现在镇政府的大小会议上,我父亲也因此受到了降职处分。虽然我母亲性格强势,但她曾是人民教师,有自己的处事底线。为何会仅仅因为协助调查组梳理线索就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张乐认为,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一方面与粮食局想对石湖仓储库的违规行为大事化小,另一方面就是迫于郑家在当地的势力,使其母亲成为了利益斗争的牺牲品。

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刘玉华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开除党籍。据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禹检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显示,刘玉华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等多个罪名。

起诉书称:刘玉华自1997年至2017年先后担任固镇县濠城粮站副站长、固镇县濠城粮站站长、固镇县直属粮库副主任、固镇县粮油总公司职工等职务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62.879万元、挪用公款159.512万元、行贿24.9万元,此外还涉及15起寻衅滋事罪。其中,第一起寻衅滋事事件时间是1995年,事由为刘玉华因其哥哥家孩子上学政审事件,带领其哥哥到濠城中学校长丁某家中理论,期间辱骂丁某。另一起为打麻将产生口角,辱骂对方。其余大部分案件均与粮食局干部或粮食局项目及事件有关。

“里面提到的多起与粮食局有关的案件,其实都另有隐情,我母亲只是为了维护粮站的利益,如参与追讨濠城粮站被无偿收回的土地。”张乐称,因母亲的事情她多次向各级办案机关反映,但有知情人士告诉她:“这是上面定性的案子,我们也没办法。”

2019年1月20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中仅寻衅滋事一项便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墙角塑料盒中的证据

张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刘玉华曾写下近万字的陈述材料,希望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换回清白。但120页的判决书中,对于刘玉华的辩解只有极少一部分,刘玉华未能如愿。上诉后,刘玉华委托代理律师告诉张乐,在自己家院子的土厕所底下埋着她母亲被双规前保存的石湖票据资料,希望张乐能利用这些票据为其洗刷冤屈。

“母亲埋在地下的是一个塑料盒子,里面的u盘保留了当年石湖收储库套取补贴,私藏粮食的证据。”张乐表示,通过对票据的分析她梳理出了石湖收储库的违规操作脉络。

张乐举例称,判决书贪污罪第五项提到,2005年,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从濠城粮站购买小麦482.225吨,合计价款69.9226万元,被告人刘玉华安排会计将该笔业务做虚假的“代购代销”手续,实际售粮款未入账,刘玉华将69.9226万元售粮款占为己有。而实际上,据2004年濠城粮站仓库台账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濠城粮站的库存为3461598公斤。2005年濠城粮站出库单显示,截至2005年4月26日,濠城粮站销售的粮食共计341598斤,全部粮食已销售一空。且据粮食局数据统计,2005年固镇县粮站没有进行夏粮收受业务。而判决书中称案发时间为2005年8月,因此482.225吨小麦并非出自濠城粮站。

“这笔代购代销是真实发生的业务,是用粮商的钱收购小麦销售给天津公司,而不是濠城粮站的粮食。”张乐一边向上游新闻记者出具相关《棉粮油出库报告单》一边分析称。

此外,对于判决书挪用公款部分中,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11月,被告人刘玉华收到濠城粮站销售给固东面粉厂的702吨合计109.521万元小麦款,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转。后被告人刘玉华安排徐某与2005年2月28日入账16.5097万元、2005年4月29日入账70.6306万元、2005年6月28日入账22.3717万元的情节。张乐向记者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分行出具的2005年2月、4月、6月的银行流水清单及相应时间段《粮油库存余额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濠城粮站2005年2月、4月、6月三个月的银行流水显示,根本没有16.5097万元、70.6306万元、22.3717万元三笔入账的流水记录,因此,刘玉华安排徐某入账的事实不存在。”张乐还表示,据濠城粮站存在于农发行的分仓台账以及出库单显示,2004年10月至12月(认定出售702吨小麦的时间段内),濠城粮站仓库减少的小麦库存,都严格按照签字盖章的农发行出库单的结算价格进行销售,每笔收回的货款都交到农发行账户,无销售款不入账的情况,亦无粮食短少情况,账实相符,不存在出售702吨小麦的出库单,更不存在售粮款不入账的情况。仓库中除在账的小麦外,根本不存在额外的702吨小麦,因此,刘玉华不可能出售根本不存在的小麦,以此可以证明这笔业务实际没有发生。

除上述两笔外,张乐还通过相关票据向上游新闻记者阐述了判决书中与事实不符的其他内容。“我能调查清楚的事实,希望法院也能调查清楚。还我母亲清白。”张乐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将新证据提交至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份律师意见 要求发回重审

刘玉华提起上诉后,2019年3月4日,刘玉华二审代理律师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袭祥栋律师、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李仲伟律师向二审合议庭并审判委员会各委员递交了三份《关于要求立即裁定撤销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

袭祥栋律师及李仲伟律师认为,首先一审禹会区人民法院未对刘玉华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未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直接在庭审中简单粗暴的宣布“不予以排除”,并将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已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立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次,禹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刘玉华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违反管辖和回避制度,剥夺、限制刘玉华的法定诉讼权利,伙同公诉机关隐匿已经移送法院的三本案卷,已严重影响刘玉华案件的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立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另外,除程序违规外,袭祥栋及李仲伟律师认为在事实认定上,一审法院也存在严重缺陷。

两名代理律师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刘玉华贪污、挪用的事实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出售濠城粮站小麦,货款不入账,直接占为己有,或者将货款挪作他用,几个月后才入账;二是巧立名目,假借职工集资名义,套取濠城粮站公款;三是出售濠城粮站小麦,做虚假的“代购代销”,货款不入账,占为己有。

因此,濠城粮站的仓储记录以及银行账户流水便是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仓储的小麦有无减少不入账的情形,银行流水有无以归还集资名义支取过的记录,都将直观的反映刘玉华是否有罪。“目前,已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李中伟律师表示,结合新的证据论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为保障刘玉华的诉讼和实体权利,建议二审法院应当立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针对张乐及代理律师的说法,上游新闻记者多次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但截至发稿前均未得到回复。